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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4-00073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8年12月03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取缔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8〕6号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04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取缔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的通告

时间:2018-12-04 来源: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清理取缔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的通告

通告〔2018〕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轮车、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三轮车、四轮车依法清理和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列入本通告整治范围的三轮车、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本通告所称“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


二、实施范围:


东:东起光明路以西,二十四大街以西;西:西至鸡公山大街(二十里河立交桥至宝石桥)以东;南:南起滨河南路(民权桥至安桥)以北;北:北至北环路以南;以及南湖路、茶韵路、新七大道西段、湖东大道、高铁站周边地区。


三、整治目标:全面禁止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四、所有三轮车、四轮车从即日起,自行停止营运和非法上路行驶,电动二轮车加装遮阳伞、车棚的,必须自行拆除,恢复出厂原状;对仍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和载客、拉货的三轮车、四轮车,加装遮阳伞、车棚的电动二轮车,由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将依法查扣处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六、驾驶三轮车、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电动二轮车加装遮阳伞、车棚的,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并收缴,对拒绝接收处理的,可以扣留其车辆。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利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三轮车、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车、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三轮车、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三轮车、四轮车。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三轮车、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三轮车、四轮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对整治中群众投诉反映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重点查处充当“保护伞”,阻碍整治的公职人员。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