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4-00072 | 有 效 性 | |
发文机关 | 信阳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 | 2018年12月03日 |
标 题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城市文明交通严管示范街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通告[2018]7号 | 发布时间 | 2018年12月04日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城市文明交通严管示范街的通告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创建城市文明交通严管示范街的通告
通告[2018]7号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升道路通行效能和交通管理服务水平,创建更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决定在我市部分道路开展创建城市文明交通严管示范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确定东方红大道、北京路、民权路、八一街、新五大道、新六大街、新七大道、新二十四大街创建为城市文明交通严管示范街。
二、城市文明交通严管示范街路段禁止非法三轮车、四轮车(包括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通行。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严禁车辆逆行,严禁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严禁行人横穿机动车道;
四、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逆向停放的;
(二)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转弯、掉头,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放行时不依次排队等候,以及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车辆的;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的;
(四)擅自改装车辆外形的,特别是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加装遮阳伞、车棚、挡风罩、棉手套等影响车容的;
(五)客运车辆随意停车上下客,公交车不按规定停靠站的;
(六)发生符合先行撤离现场条件的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将车辆移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七)违反规定占道施工、堆物作业或占道经营妨碍交通的。
五、涉及占道施工项目,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封闭道路或施工作业。
六、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坏、无人员伤亡、有保险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当事人拍照后必须先行撤离现场,将车辆转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进行自行协商处理或报警处理,事后24小时内到辖区快处快赔服务站办理理赔事宜。
七、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公务车辆和军警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除依法处罚外,将抄告所属单位、文明办及纪检监察部门。
八、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文明参与交通。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 12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