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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4-0007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信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7年07月18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营运三轮车、非国家生产目录四轮电动车在市区通行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7〕2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营运三轮车、非国家生产目录四轮电动车在市区通行的通告

时间:2017-07-19 来源: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营运三轮车、非国家生产目录

四轮电动车在市区通行的通告


通告〔2017〕2号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文明、畅通、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营运三轮车、非国家生产目录四轮电动车在市区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含残疾人助力车)。本通告所称“四轮电动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电动车。


二、市区禁行范围:


东:东起光明路以西,二十四大街以西;西:西至鸡公山大街以东;南:南起滨河北路;北:北至北环路以南;以及高铁站周边地区。


三、前款规定的禁行范围内禁止客运三轮车(含残疾人客运三轮车)、非国家生产目录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


四、具有合法牌证、从事货物运输的三轮车(含自用),实行限时通行措施,每日(含节假日)21:00至次日7:00,允许通行禁行区域。环卫作业车、快递物流行业、市政施工使用的机动三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


五、从事机动车销售的经销商(含摩托车经销商)严禁销售非国家生产目录许可的四轮电动车或以新能源汽车、老年代步车名目的四轮动力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正在经营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四轮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查扣,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上述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和违反规定停放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要依法查处,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机煽动闹事,非法聚会、游行、集访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