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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1-13 来源:

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市局各分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的要求,市公安局制定了《<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为了增强《条例》处罚条款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按照细化违法行为情形设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在实施“责令整改”过程中,首先要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合理给予整改问题的期限,以便在出现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实施对应的行政处罚。

三、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采取案例评析、研讨、汇编、培训等形式,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

四、本《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化为轻微、一

般、较重、严重四个等级,在执行过程中要理解透彻运用准确。

五、本《标准》中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以下”包含本数。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固定数额的,同条款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不含本数,除此之外其他“以上”均含本数。

六、本《标准》由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有说明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联系,联系电话:

0376-7676029、7676090。


                                                           2020 年1月13日



设施处罚标准通知.pdf

《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