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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公安局户政服务指南

时间:2023-11-29 来源:

出生登记
要在什么时候办好


" 附办理指南 "

新生儿出生登记(全省通办)



适用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新生儿,其父亲或母亲可就近在河南省内任意公安户籍派出所为该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一)新生儿在河南省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属婚内生育;

(三)父母双方户籍均在本省且同民族;

(四)随父或随母在本省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五)新生儿年龄不超过6岁。


所需材料

居民在省内非户籍地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结婚证;

(三)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新生儿父(母)可就近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新生儿出生登记“全省通办”申请,由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依托河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协作平台完成申请信息及办理材料异地交换流转,审核。




01++
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落户方是军人且户口已注销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6周岁以上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由社区民警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比对、指纹、DNA比对。

注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父亲信息,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父母双方民族不同的,需填写《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确认登记表》。


办理流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6周岁以下儿童出生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6周岁以上儿童申报户口,经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逐级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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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户口迁移


直系亲属投靠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据资料。

因父母离婚,直接抚养人申请将未成年子女迁移至其户内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

(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三)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司法公证部门的抚养公证书。

需办理投靠非直接扶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购房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且符合属地户口迁入政策的,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本人和同户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迁入人员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证明材料;

(五)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工作调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人员或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组织人事部门的任职命令、调令或录用证明;

(五)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人才引进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1.省内户口迁移和已经实现跨省通办的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过网上流转,居民在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2.对于不具备“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凭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经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三)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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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受理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二)未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请办证,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受理地点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流程

受理地公安机关核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办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可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存疑,经核查仍难以确认身份的,申请人需回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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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向死亡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6.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办理地点及时限

材料齐全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户籍所在地为固始县区域内的居民申请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申请人不受户籍地限制,可就近在公安机关“全城通办”户籍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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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身份证换领、补领
一、居民身份证换领


公民身份证件有效期满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河南籍户口居民。在我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河南籍户口居民,年满16周岁,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携带居民身份证件在我县任意派出所(或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申请换领。未满16周岁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陪同在我县任意派出所(或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申请换领。需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外省籍户口居民。在我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籍户口居民,年满16周岁,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携带居民身份证件和在我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或政务大厅)户政窗口申请换领。未满16周岁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陪同在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或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申请换领。需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补领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河南籍户口居民。在我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河南籍户口居民,年满16周岁,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携带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在我县任意公安派出所(或政务服力大厅)户政窗口申请补领。未满16周岁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陪同在我县任意公安派出所(或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申请补领。需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外省籍户口居民。在我县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籍户口居民,年满16周岁,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携带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或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申请补领。未满16周岁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陪同在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或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申请补领。需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人在我县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在我县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换发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变更、出生日期更正、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所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四、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N

河南籍户口居民在我县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前,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或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系统内已经开通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的外省籍户口居民在我县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前,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或政务服务大厅)户政窗口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五、收费标准

除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外,其他换领居民身份证均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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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公民申报暂住登记的,由本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报。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所需材料:



(一)暂住登记申报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三)住所证明;

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证明;

4.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电子照、纸质照均可;对于申报人未提供的,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

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受理,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暂住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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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满半年后,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正在免冠彩色人像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收费标准

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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