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信阳市公安局
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公安局、市局各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落实“放管服”措施,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项部署要求,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扎实推进,真正把户籍制度改革转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惠及民众的实际成效。
二、进一步放开放宽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在城区、城镇落户的“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限制,取消社保缴纳年限限制,以实际居住为原则,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备案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形成公民在城区、城镇落户的“有意就迁入,户口随人走”自由流动新格局。
(二)全面落实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破除各项隐性门槛。对申请迁入人员,落户亲属、朋友家的,征得亲属、朋友同意(签订同意落户声明书)后可以将户口迁移至亲友家中;租赁房屋居住且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落户的,可凭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按户主非亲属落户;在本辖区内租用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房屋所有者不同意落户(或租赁合同失效)的,可申请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
(三)取消申报材料复印件。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不再要求群众提供各种证照和材料的复印件,但要采集办理人的人像,并将提交的各类证照和材料全部扫描形成电子档案。纸质资料归档时,对公安机关内部能查询到信息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不再留存纸质文档;对其他证照、材料除按规定留存原件的,一律通过打印电子档案的方式形成纸质文档存档。
(四)加强信息核查。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迁移证件、亲属关系信息,确保申请人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对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核查的网页信息,应当拍照或截图存入电子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持续深化户籍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行放管服改革,彻底打破农民进城落户“玻璃门”、“暗门槛”,真正畅通农民进城落户渠道。要不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动服务管理向群众身边“最后一米”延伸,确保政策落实到公安机关最小工作单元,以更多的便民惠民举措,让人民群众对户籍制度改革有更多实实在在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主动进城落户。各地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在公安机关户政大厅、派出所户籍室,公布户籍业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通过社会广泛监督,促进公安户籍窗口服务群众能力不断提升。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QQ群、微信群、微博、手机短信等载体,通过多种渠道,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精神,广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打消群众思想顾虑,引导广大农民放下包袱、大胆进城,充分享受户籍制度的改革红利。
(三)强化线索核查,加强信息反馈,严查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户口的案事件。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如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户口和恢复户口手续。在工作中,发现提供虚假声明、虚假材料办理户籍业务的,如当事人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职工、在校学生的,要将有关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学校。有不当得利的应同时抄送相关单位。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20年5月10日